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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开展干部廉政谈话


来源:《普洱日报》  时间:2020/07/15/ 10:20 点击:

 

普洱日报讯(通讯员 娜很 鲁丽)近日,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制定出台《中共普洱市纪委普洱市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综合监督部门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并按照制度要求对综合监督部门干部职工开展廉政谈话。

注重原则性,确保廉政谈话有公信力。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健康成长。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有针对的谈心谈话,做到有的放矢,力求取得实效。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及时告诫、提醒和引导干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注重广泛性,确保廉政谈话全覆盖。坚持“分块分类”的原则,对党员干部开展全覆盖廉政谈话,做到应谈尽谈、该谈必谈。对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开展日常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拟提拔任免、交流轮岗、职级晋升、调入的科级和其他干部开展任免谈话,引导被谈话对象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开展提醒谈话,及时对其进行提醒、批评教育。

注重灵活性,确保廉政谈话多方式。坚持集中谈与平时谈相结合,集中进行工作反馈及职务调整谈话,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日常沟通谈话、提醒帮助谈话、诫勉谈话。坚持主动约谈与接受约谈相结合,采取上门访谈、电话访谈等形式,主动与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针对同类事情或存在共性问题的适时开展集体谈话。

注重实效性,确保廉政谈话有成效。对日常谈话中反映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立即调查核实,及时澄清、批评教育或限期整改。对受到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干部,明确在当年年度组织生活会上作出专项说明,存在错误的作出深刻检查,受到提醒的作出整改表态,没有问题的说明谈话情况。对不配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干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同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对失密、泄密者或者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人、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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