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入新时代,如何将民族事务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动民族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笔者以为,要紧紧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占领“制高点”,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使命、新特点。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关键环节。首先,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站在时代前沿和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民族事务治理规律与特点,对民族事务的发展趋势和走向进行全面把握、及时研判。其次,提高历史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善于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善于总结当代中外民族事务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做到知古鉴今、晓外洞内、精准施策。第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理,不断完善民族工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民族事务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聚焦“着力点”,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法治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法治对民族事务治理的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入强大正能量。第一,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领导干部应带头崇尚法治、敬畏法律,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水平。第二,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积极引导各民族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使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平等一员,都要把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第三,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时,绝不能把各民族公民经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地、“一刀切”地归结为民族问题,进而在执法上进退失据、无所适从。第四,依法妥善处置网络空间中涉民族因素的舆情。针对散布违法言论的网络平台和个人,应说服教育的要及时说服教育,应严正警告的要严正警告,应依法处置的要严格依法处置。 三是把握“关键点”,满足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新要求。民族法治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实完善民族法制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保障民族团结的作用,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供法制依托和规范保障。其次,要构建“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是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途径,在执法层面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司法层面要坚持公正司法。再次,要树立“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的法律信仰。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实践中,应当针对民族特点,营造全民信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是找准“切入点”,确保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第一,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要进行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在经营主体资格、公平竞争机制、产权平等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能够满足城乡融合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第三,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乡村有效治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不断提高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充分激发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活力和创造力。第四,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多元法律纠纷解决途径,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不断提升其法治素养。(杨文冲)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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