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记者 苏燕) 近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从总体要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三个大方面对开展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工作作出全面安排和要求。 总体要求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实施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构建与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预防能力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基本满足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康复需求,提升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组织实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夯实残疾预防工作。一是要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二是要着力防控疾病致残。三是要强化预防机制,减少意外伤害致残。为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明确:一是政府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和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康复服务。二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实施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四是实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送训补贴制度”,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到非原住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且需要家长陪护的0—6岁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给予一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送训补贴。五是实行“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康复补贴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持证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康复给予补助。六是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七是加强康复人才培养,组织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人员进行培训,引进培养有关专业人才。 保障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组织领导、资金投入、救助能力、政策支持、信息共享、宣传引导六个方面内容。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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