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依法扣留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镇临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在日常公安交通管理执勤执法期间依法扣留一辆交通违法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该车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具体车辆信息如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机动车暂扣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未落户车辆凭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身份证到暂扣部门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不来接受处理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镇临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地址: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镇临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联系电话:0879-5621777(张警官)
特此公告。
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镇临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
2024年10月25日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