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杨承鑫)近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规定,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该规定一经推出,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痛经假”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989年,河北省就已经出台了有关女性经期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明确提出了在女性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放等具体条例。目前,全国已有河北、福建、北京等多个省份和直辖市出台了有关“痛经假”的相关规定或条例。许多国家也对女性权益,特别是女性劳动权益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日本早在1947年就推出了“痛经假”政策。而在2023年2月,西班牙也正式从立法层面设立了“痛经假”,西班牙也因此成了欧洲第一个承认月经健康权的国家。 但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痛经假”的相关新闻一旦出现,往往能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论。“痛经假”到底是对女性职工的关怀?还是以爱为名的“枷锁”?这两种观点的冲突一直存在。 从根源来看,“痛经假”施行的初衷一定是好的,是一项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保护广大女性职工身心健康的民生善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积极表现。造成月经疼痛的成因复杂,有生理性因素,如内分泌失调、激素水平变化等;有疾病因素,如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也有可能是环境因素,如处于寒冷的环境或者腹部受凉,甚至精神压力过大都有可能导致痛经。而一些严重的痛经甚至会引起恶心、呕吐与腹泻等生理性症状以及焦虑、暴躁等情绪问题。网上关于“如何缓解痛经”的话题常年有女性朋友分享自己的痛经经历以及“治痛经”的秘方。因此,不少人认为“痛经假”是对女性职工的理解与关怀,应该全面落实。 有支持“痛经假”全面落实的高呼声,自然也有反对“痛经假”落地的声音。有人担忧“痛经假”会从送给女性职工的“花环”,变成以爱为名的“枷锁”。 工作领域是性别区分和等级制度最突出的地方之一,因为孕期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的存在,已经让部分用人单位在招用女性职工时产生一定顾虑,如果“痛经假”实施,会不会进一步加剧职场对女性的歧视?进一步削弱女性的职场竞争力? 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工作环境、条件艰苦以及一些需要长久劳作的工作岗位。如果选择将这些岗位安排给女性职工,企业很可能会面临因女性职工痛经而导致的缺岗或者空岗等问题。与此同时,如果女性职工每个月都需要请1至2天“痛经假”的话,必然会导致自己的工作要由他人承担,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加大女性在职场上的工作难度。因此,也有不少职场女性表示,为了不耽误工作的进度,即使有“痛经假”也不敢轻易申请。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还是各地出台的保护女性职工权益的规定,都是对女性权益保护的诠释,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在推行和实践的过程中,新的法律和规定也在不断强化和完善。例如,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录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这将进一步减少因女性职工所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而被用人单位歧视。 政策的尊严在于执行,要想让“痛经假”无“痛”落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主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回应女性职工的合理诉求,拟定合理、合规,更具人情味的“痛经假”请假流程。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尽到监督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合理执行“痛经假”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而对于用人单位,政府部门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减轻企业的用工负担。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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