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 2025年3月4日,思茅区倚象镇大寨村大椿树村民小组村民唐某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情况下,擅自焚烧垃圾,火势一度蔓延至林缘地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寨村森林防火值班人员迅速组织扑灭,未造成林木损失。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违规野外用火。依据法律法规,倚象镇综合执法部门对唐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责令其检讨并参与森林防火义务宣传。同时,大寨村委会对该农户进行警示教育,强化防火责任意识。 宁洱县 一、2025年1月23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民政村村民陈某某在小地名驳野猪丫口森林防火期(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此案立为林业行政案件,依法给予杨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罚款。 二、2025年2月3日,宁洱县普义乡三丘田村半坡村民小组村民曹某某未取得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行政许可擅自烧荒烧地,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已构成违法,此案立为林业行政案件,依法给予曹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三、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徐某某在宁洱县勐先镇和平村街子村民小组旧城山自家的芒果地铲草烧除,未引起森林火灾。徐某某在生产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63-2的规定,对徐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林业行政罚款1000元。 四、2025年3月7日,宁洱县磨黑镇曼见村马场村民小组村民杨某某未取得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批准擅自烧荒烧地,虽未引起森林火灾,但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此案立为林业行政案件,依法给予杨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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