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普洱市北部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委员会(邮编:665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erdsjw@126.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79-399027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 2025年5月9日
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茶马古道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与茶马古道相关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影像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三)民间文学,传统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传统技艺、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适合纳入茶马古道保护对象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组织领导,将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适时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应与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提高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 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申报。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捐赠实物、提供茶马古道文物与文化资源线索等。 第八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登记、公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保护名录包括保护对象名称、位置、特征、现状、管理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九条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有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负责;无管理机构的,由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确定管理责任主体; (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有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负责;无经营主体的,由管理机构负责;无经营主体、无管理机构的,由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确定管理责任主体;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确定管理责任主体; (四)其他区域内的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由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确定管理责任主体。 以上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管理责任主体存在交叉重叠的,经营主体或者实际占用、使用、收益主体为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日常管理由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参与保护管理配套办法的拟定及贯彻执行; (二)参与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等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三)配合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四)制定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巡视检查制度,定期向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五)发现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发现破坏、损毁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对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建造桥梁、隧道、涵洞等技术处理措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修缮方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暂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点),但是确有保护价值的茶马古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识,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茶马古道途经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茶马古道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管理责任主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管理责任主体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火灾预防、火警报告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对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毁、破坏茶马古道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可以通过控告、举报、转交、移送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茶马古道新业态培育力度,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开展文创产品研发、艺术创作及文化体验、文化演艺、展览展示等新业态项目,促进茶马古道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充分利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商业、休闲、旅游等经营活动,推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开发、利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遗产安全。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鼓励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 鼓励支持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及举办论坛。 第十九条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本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三)擅自迁移、拆除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 (四)擅自修缮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原状;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造成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破坏。 (六)其他损毁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化遗产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本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擅自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茶马古道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造成茶马古道不可移动文物破坏的。 (六)其他损毁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茶马古道文化遗产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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