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森(纳税人识别号:350322198504150813):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起对你(户口所在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顶东庄50号,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海伦国际海乐荟2座1713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涉税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租赁经营景东彝族自治县世纪红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361966.03元。具体为: 2020年5月至12月租赁经营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取得销售收入6187096.50元,不含税收入5475306.64元(6187096.50÷1.13),2020年5月至12月销售汽油、柴油合计少申报销售额4283183.81元(不含税)。2020年已申报收入1856919.52元,应申报收入6140103.33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07005.17元(6140103.33×5%),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00,应纳税额51601.55元(307005.17×30%-40500.00),已缴税额8069.20元,应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43532.35元。 2021年租赁经营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取得销售收入13931423.22元,不含税收入12328693.12元(13931423.22÷1.13),原申报销售收入1544530.09元,成本费用1378995.06元,其中:申报营业成本1152475.82元(会计账载的主营业务成本1098756.09元),其余账外销售部分对应的营业成本因景东县世纪红加油站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稽通〔2023〕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稽通〔2023〕24号)规定提供相关扣除凭证,并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二稽通〔2024〕134号)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之规定,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16434.66元(12328693.12×5%),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00,应纳税额150252.13元(616434.66×35%-65500.00),已缴税额0.00元,应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150252.13元。 2022年销售成品油取得销售收入14628620.41元,不含税收入12945681.78元(14628620.41÷1.13),原申报销售收入1581340.44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营业成本1323676.04元,税金为1358.70元,已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0.00元,但账载的营业成本为1051596.46元,已缴纳的税金1991.74元,其余账外销售部分对应的营业成本因景东县世纪红加油站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稽通〔2023〕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稽通〔2023〕24号)规定提供相关扣除凭证,并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二稽通〔2024〕134号)规定提供要求的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之规定,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47284.09元(12945681.78×5%),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00,应纳税额161049.43元(647284.09×35%-65500.00),已缴税额0.00元,应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161049.43元。 2023年1月至2月租赁经营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取得销售收入1950858.71元,不含税收入1726423.64元(1950858.71÷1.13),原申报销售收入262781.39元,账外销售部分对应的营业成本因景东县世纪红加油站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稽通〔2023〕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稽通〔2023〕24号)规定提供相关扣除凭证,并未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普税二稽通〔2024〕134号)规定提供要求的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86321.18元(1726423.64×5%),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00,应纳税额7132.12元(86321.18×10%-1500.00),已缴税额0.00元,应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7132.12元。 综上,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合计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61966.03元(7132.12+161049.43+150252.13+43532.35)。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表、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景东县世纪红加油站的“贝林加油站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库销售数据、微信账单流水、银行流水以及景东县世纪红加油站投资人刘开丽向法院提交的朱明冠、陆东来的情况说明和朱明森与刘开丽的聊天记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二)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附件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业、应税所得率(%):5”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应缴少缴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361966.03元依法进行追征,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景东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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