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在立法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普洱市人大法制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
通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法制委
邮编:6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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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茶马古道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是指普洱市境内,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茶马古道遗址遗迹,以及其他与茶马古道相关联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法规对属于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将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相关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有关内容。
第五条鼓励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依法参与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破坏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建立调查档案和数据库。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捐赠相关实物和资料、提供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线索等。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结果,提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建议名录,经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特征、现状、日常管护责任主体等内容。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由经营、使用主体或者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护。日常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日常管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开展动态监测,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消防隐患、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开展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和宣传展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日常管护责任主体履行职责。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划定保护范围,并在需要提示公众的位置设立保护标志。
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二)刻划、涂污、破坏、损毁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三)实施可能影响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风貌、环境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或者修建地下通道等避让措施,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的监测、保养和抢救修缮。
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马古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属于茶马古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进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现形式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马古道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与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马古道沿线交通、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和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茶马古道文化元素融入城镇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开展学术研究以及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发展:
(一)利用数字化平台、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和景区景点等,宣传、展示、推介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讲好茶马古道文化故事;
(二)完善旅游产业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统筹处理旅游发展和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培育、扶持市场主体打造以茶马古道文化为主题的精品旅游线路;
(三)加大新业态培育力度,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融合发展文创产品研发、康养休闲、民宿美食、体育赛事等新业态;
(四)推动开展以茶马古道文化为主题的音乐、戏剧、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创作和展示展演活动,弘扬传播茶马古道文化。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地合作和区域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深入挖掘、全面阐释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促进茶马古道沿线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等深度融合。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刻划、涂污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损毁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茶马古道文化遗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