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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思茅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来源:《普洱日报》  时间:2025/10/23/ 09:59 点击:




思思税社征决〔2025〕14号

纳税人识别号:91530802MAC9MFTW48

用人单位全称:云南宇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田华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520122********2214

单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石龙路2号都市品质小区A区16幢1单元6层602室

你单位应缴未缴2023年6月至2025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04456.64元,工伤保险费¥11473.32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15929.96元。

2025年7月7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思思税社限缴通〔2025〕4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伍仟玖佰贰拾玖元玖角陆分¥115929.96元(此金额不包含利息和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思茅区税务局思茅税务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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