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兵
民兵是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工作条例》第2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三、民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民兵工作条例》第5条规定:“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四、民兵的分类
民兵主要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是战时兵员动员、就地作战和平时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是民兵工作的重点;普通民兵同基干民兵一样,都是我国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
五、民兵的任务
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六、基干民兵参加的主要活动
(一)每年组织基干民兵参加集中点验、入队宣誓,增强加入民兵组织的仪式感和荣誉感。
(二)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和遂行任务需每年组织部分分队进行基地化集中训练,提高军事素质,增强战斗作风。
(三)定期组织基干民兵开展政治教育。
(四)执行辖区内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维稳处突、参战援战等应急应战任务。
七、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在政治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年龄条件:民兵主要从18至4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公民和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年龄截止时间均为当年的12月31日;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参加军事训练的身体素质。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后,由当地军事机关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以下人员优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退役军人、共产党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通信、网络、多媒体制作、电力、修理、车辆驾驶、工程机械操作、医疗救护、化工专业、无人机操作与维修、舆论宣传等)、经过军事训练人员、户籍在本地或与本地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人员。
八、民兵的奖励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九、相关权益和保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一)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原有的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解除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二)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民兵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为民兵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三)军事机关研究任命担任民兵排长以上职务的民兵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职级发放履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经过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配发制式作训服。
(五)军事机关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遂行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六)军事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每年结合集合点验,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七)对在军事训练、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军事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云南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
(八)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地方宣传部门,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九)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本辖区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
(十)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政府邀请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十、民兵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可在省内享受以下优待: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一)优先服务
1.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在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乘机等服务。
2.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者突发疾病的,在公立医院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3.在旅游景区、景点,经提前预约可以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4.提倡法律服务或者援助机构优先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
5.获得县(团)级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在编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二)优待优惠
1.符合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
2.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中造成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庭进行慰问救济,对其子女入学入托优先照顾。
3.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向民兵提供门票减免、增值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4.鼓励公共交通企业向民兵提供票价减免优待。
5.鼓励通信运营、石油石化、邮政电讯、金融信贷等企业向民兵提供折扣优惠。
6.鼓励餐饮、酒店、影院、商贸等单位或者场所向民兵提供优惠服务。
十一、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民兵工作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民兵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十二、国家法律对拒不履行民兵职责义务的公民是如何处罚的?
《民兵工作条例》第43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国家法律对拒不支持民兵工作的组织是如何处罚的?
《民兵工作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普洱市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