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的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普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4日。
通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2号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6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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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3日
关于修改《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修改《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将《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修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
(一)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删除《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根据《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修改了《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对应条款。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开发利用”修改为“研究利用”。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栽培型古茶树管护技术规范,开展古茶树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监督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施用生物有机肥,采用绿色(综合)防控技术防治病虫草害”。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养护和鲜叶采摘”。
删除第十六条内容,直接引用《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内容,并增加“(七)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进行野外考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部门名称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茶咖产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四)根据《云南省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关于印发〈规划编制中的形式主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各级部门不得对编制专项规划提出强制性要求”的要求,将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专项规划”修正为“实施方案”。
本决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2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