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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多人被骗,两公司法人获刑


来源:央视网  时间:2026/09/30/ 16:06 点击:




原标题: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多人被骗,两公司法人获刑

公安网安部门持续推进“净网—2026”专项行动,聚焦网络黑灰产打击和信息安全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大力开展互联网生态治理,坚决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今日,公布2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典型案例。

江苏公安机关侦办的卢某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江苏盐城公安网安部门查明,辖区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未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公司受到处罚后,仍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致使多人被骗,且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开展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斌因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河南公安机关侦办的张某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河南三门峡公安网安部门查明,辖区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诈骗团伙雇佣多次发布违法有害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公司受到处罚后,仍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致使人民群众财产被骗,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开展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东因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公安机关告诫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律责任不容推卸。各互联网运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会同监管部门共管共治,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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