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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普洱市森林草原防火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摘要

(上接4月3日第4版)

墨江县

一、2025年2月15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曹某某擅自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章差村小章差村民小组自家茶地里焚烧杂草,引起自家林地和李某家的林地着火。经联珠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未引起森林火灾。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处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1000元罚款。

二、2025年2月16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徐某某擅自到孟弄乡半坡村半坡村民小组曼登路烧地火。经孟弄乡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未引起森林火灾。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处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200元的罚款。

三、2025年3月4日,新抚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工作中发现白沙村羊子岭村民小组三棵桩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内存在违规用火的情况。经核实,为村民挪某烧耕地准备种植马铃薯。经查明,烧耕地时间为2月28日,未进入高火险期,只是未进行报备。烧耕地期间,挪某多次对现场进行看守并用水壶浇灭未燃尽的木桩,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回家,但因地下火未完全熄灭导致复燃。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及《普洱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施标准》第一项,决定对挪某处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200元的罚款。

四、2025年3月8日,龙坝镇杩木村坡头村民小组村民胡某一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家地里烧甘蔗秸秆。经执法人员核查,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已构成违法,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300元的罚款。

五、2025年3月8日,龙坝镇杩木村坡头村民小组村民胡某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家地里烧甘蔗秸秆。经执法人员核查,此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已构成违法,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300元的罚款。

六、2025年3月8日,龙坝镇杩木村坡头村民小组村民胡某三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家地里烧甘蔗秸秆。经执法人员核查,其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已构成违法,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300元的罚款。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