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至28日,下列违法行为人在思茅辖区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依法电话告知后,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受的权利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8日)。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起7日内向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者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以户口登记中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9-2205993。
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