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是什么?这些常识要了解!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民兵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散之为民、聚之为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为普及国防知识和民兵政策,现梳理有关常识,供社会各界学习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履行国防职责和义务有什么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哪些组成?民兵担负什么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三、我国民兵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长期的革命战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我国民兵的历史作用举世公认,有口皆碑。在新的历史时期,民兵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表率作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突击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卫士作用、在打赢新时代人民战争中发挥了支撑作用。

四、民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是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是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五、加入民兵组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品行,具备履行民兵职责和义务所需的身体条件和能力素质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具备相应条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18周岁以上女性公民和45周岁以上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六、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民兵工作中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组织应积极支持民兵队员参加民兵相关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训参勤民兵队员给予优待,保证民兵队员安心履职尽责,集中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七、国家法律对拒不履行民兵职责义务的公民是如何处罚的?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国家法律对拒不支持民兵工作的组织是如何处罚的?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普洱市民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