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日报讯(通讯员 李俊秀)近日,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印发《中共江城县纪委县监委信访举报件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登记分流、监督办理、通报反馈、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形成信访举报件“闭环管理”模式,有效推进信访问题的处置和解决。 《办法》规定,信访室承办人3个工作日内要在监督执纪问责系统信访举报子系统中详细录入被反映人、反映人基本情况、违纪(职务违法)问题类别及问题描述等内容,并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提出交办督办建议,连同原信送信访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在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承办人要将督办函、信访举报件全信(包括附件)扫描上传系统,并通过内网转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办理。 《办法》明确,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件必须采取初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并在3个月内办结(委领导批示有办结时限要求的,以委领导批示时间为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由收函机关在到期之日前5个工作日向信访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办理情况和延期理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办法》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信访举报件办理规程,遵守信访举报件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做到每件交办督办件运行轨迹清晰、处置流程规范、核查处理到位。对发生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因主观原因导致交办督办件严重超期未办结,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普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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