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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来源:普洱网  时间:2024/04/19/ 08:4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行政区域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和输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率先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献血公民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享有优先免费用血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

第二章 织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建立应急献血队伍;

(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全市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县(区)公民献血实施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献血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通报。

献血动员、组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献血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监督献血计划的完成;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采供血机构的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实施监督管理;

(三)根据血站提供的贮血、用血信息,结合献血计划任务,动员、组织、招募血源;

(四)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教育。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责:

(一)动员、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

(二)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献血计划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 宣传、网信等部门应当组织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开展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血站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第三章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献血前,血站应当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免费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献血。一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可以直接到血站或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也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

第十五条 适龄公民献血后,由所在地的血站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四章 采供血和用血

第十六条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十七条 采血必须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保证血液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传播;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九条 血站不得将无偿献血所采集的血液用于非医疗、科研等其它用途。

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配血液。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血的需求制定用血计划,报所在地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到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和用血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求输血和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示的用血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一)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不足一千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献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三)献血不足一千毫升自献血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献血者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用血,凭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量。

第二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权益与处罚

二十五 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本市参与无偿献血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献血的公民,献血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助和12天休假;

(二)荣获国家无偿献血终生荣誉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由献血办公室给予办理“无偿献血个人荣誉卡”,持卡者免费游览市、县(区)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无偿献血,学校可以给予德育学分考核加分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的,交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一)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三)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

(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六)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本办法自20241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8日。200561日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发布的《思茅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普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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