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干事创业的“鼓槌”。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务必重视、警醒、知止。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
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们“破法”始于“破纪”。“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有的党员、干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摇摆,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三令五申的要求,阳奉阴违甚至搞非组织活动,公开发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有的党组织觉得政治纪律是‘软’的、‘虚’的,对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言行不在意、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更谈不上查处”……面对现实中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种种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常用言简义丰的表述列举,为其敲响警钟,划明不可逾越的红线。
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之首、纪律之纲、纪律之总。无论党员领导干部身居何职,无论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归根结底都是对党的政治纪律的破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治纪律建设,通过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完善政治纪律规矩。特别是2023年底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新增条款,明确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细化处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所谓的“政治骗子”手段并不高明,却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骗,甚至主动结交。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被提拔重用而热衷于旁门左道,信奉所谓的“潜规则”,寻找所谓的“门路”,从而迷失了方向。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也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惩处。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牵头管总的,如果政治纪律立不起来、严不起来或者执行不到位,势必导致其他纪律全面失守,党就会陷入软弱涣散的境地。近年来,一些地方违背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以“为民谋福祉”为幌子,超规模建设没有收益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此,《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七条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相关处分规定。这一规定不仅为党员干部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纪律红线,还将此类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进一步理顺了逻辑关系,严格了纪律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紧绷“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四条增写了对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中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新征程上,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唯有学懂悟透《条例》内容,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才能有效防止“找靠山”“搭天线”“走捷径”等系列乱象的发生,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稳步前进。这不仅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体现。
(作者单位:普洱市委党校 黄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