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人机凭借操作便捷、应用广泛的优势,在航拍测绘、农林作业、工程勘探等领域的应用愈发普及,但与此同时,违规破解无人机系统、违法违规飞行、超高“黑飞” 等问题不断出现,不同程度扰乱空域安全秩序,甚至对民航安全造成威胁。

为全力筑牢低空安全防线,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护航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近期,普洱市公安机关聚焦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行为,持续加大巡查查处力度,在宁洱、景谷、江城、澜沧等地接连查处多起无人机“黑飞”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坚决守住空域安全底线。
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通俗叫法,特指所有违反国家空域管理、航空管理、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无人机飞行行为。简单来说,只要飞行活动未取得法律授权或突破监管限制,均属于“黑飞”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曝光!
这些“黑飞”行为已被处罚
案例一:禁飞区无证作业,未报备飞行被罚
宁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深入研判、快速处置,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人王某。经查,王某受公司指派,在未履行飞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飞区操控无人机开展光伏项目踏勘作业。鉴于无人机未改装,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飞行、删除拍摄资料、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多次违规超高飞行,无视监管被罚
景谷县公安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下发无人机违规飞行线索,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人孙某。经查,孙某在景谷县正兴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时,未履行飞行报备审批手续,违规超高飞行达15次,且飞行高度均超过1000米,严重违反相关飞行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孙某停止飞行活动,并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超视距+管制空域飞行,多项违法被罚
江城县公安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下发无人机违规飞行线索,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经查,实施“黑飞”行为的杨某某,在国庆乡嘎勒村附近进行林地拍摄作业,超视距放飞无人机,未经审批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存在超高真高、无证驾驶等多项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停止飞行活动,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未报备多次超高飞行,触碰红线被罚
澜沧县公安局接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无人机违规飞行线索后,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人杨某。经查,杨某在澜沧县上允镇勐允社区操控无人机时,未履行飞行报备审批手续,违规飞行2次,且飞行高度均超过1000米。公安机关已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杨某停止飞行活动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必看!无人机合规飞行全指南
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及从业者
务必牢记以下合规飞行要求
杜绝“黑飞”行为
1.完成实名登记
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实名登记,这是合法飞行的首要前提。

2. 明确型号与资质
提前确认无人机类型(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农用等),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必须考取对应的操控员执照。严禁恶意破解、修改飞控软件,或私自组装无人机躲避监管。

3. 遵守操控资质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且需由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4. 严守空域飞行规定
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5. 提前查询与申请审批
飞行前,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查询飞行区域是否为禁飞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飞行,必须提前在平台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

云南省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
法律红线不可越!
“黑飞”需承担这些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无人机“黑飞”将面临严厉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天空绝非法外之地,无人机飞行切莫任性。未经实名登记擅自飞行、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以及非法侵入控制无人机机载信息系统、提供破解程序工具、破解后台禁飞限飞及空域保持限制等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普洱公安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树牢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各类无人机“黑飞”行为,严格做到实名登记、提前报备、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共同守护“天空安全”。
来源:云南警方,宁洱、景谷、江城、澜沧警方
转自:普洱警方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