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批阅密件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涉密载体制作、复制要求,履行登记手续,加盖本机关、本单位的复印戳记或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销毁少量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等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警 示
某市维稳办收到上级机关的机密级密码电报后,主任柯某未经发文单位同意,在阅批文件时擅自授意下属将该密码电报隐去原密级标识,翻印转发至全市11个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转发的文件在收发、传递和借阅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签收和登记手续,致使该文件外流,造成泄密。柯某受到严肃处理,该案件在全省通报。(普洱市国家保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