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开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展览和展示等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普洱市国家保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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